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依法推进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理处置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现将拟上缴市财政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示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且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经全面梳理,部分缴存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宣告破产,单位所属维修资金长期挂账,无法依法返还,亦无单位主体申请使用,形成长期闲置资金。为依法处置上述资金,现启动公示程序。
二、公示范围
本次公示涉及缴存主体共计211家,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合计1640.86万元(详见附件1)、不动户资金1.34万元(详见附件2),资金余额截至2026年5月。
三、公示期限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共10个自然日。
四、公示方式
本公示同时在以下平台发布:
(一)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二)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三)西宁晚报(或其他本地主流媒体)。
五、相关权利告知
(一)如上述单位有合法承继单位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请在公示期内持以下材料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资金核对及处置手续:
1. 单位存续证明或承继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有);
4. 房屋存续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社区证明等);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内未与中心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公示期满后,中心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上述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若单位存续或存在产权承继单位的,视房屋存续情形处置,房屋灭失的将维修资金退付给单位,房屋存续的将维修资金移交至市房产局管理。
(三)资金上缴国库后,资金将无法退还,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六、工作程序及保障措施
(一)中心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有效反馈逐一登记、认真核实,依法依规重新核定处置方式。
(二)公示期满后,中心将上缴清单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办理资金上缴手续(一并上缴单位名下维修资金截止移交基准日资金余额权重所属增值收益)。
(三)上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国库统一管理,上缴凭证及档案资料由中心归档备查。
(四)保留对公示期内恶意干扰、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
联系人:魏永娟、任文邦
联系电话:0971-6133418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示解释权归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有。
(二)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维修资金清单
2.不动户资金清单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