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反映:
根据西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宁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人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基【2025】30号)文件,附则第三十一条“凡同一住房已用于学区生源资格认定的,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同一监护人除外)。”有这样的规定。我想咨询的是,如果同一住房已用于学区生源资格认定(小学阶段),但该认定的学生已转学去了外省,那么该住房交易后,其小学阶段的学区资格是否为空,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学区资格认定。
官方回复:
1.根据西宁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同一住房已用于学区生源资格认定的,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同一监护人除外)。同时,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人学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结合以上两点规定,如该生跨省转出就读,则该住房第二年可用于新的学区认定,即其小学阶段的学区资格为空。
市教育局
2025年9月30日
来源: 市政府